审理经过
上诉人鲁山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张**、张**、李**、高*亮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2015)鲁*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鲁山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鲁山县**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鲁山县**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425元减半收取3212.5元,由鲁山县**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