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鲁山**车公司与张**等人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鲁山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张**、张**、李**、高*亮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2015)鲁*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鲁山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鲁山县**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鲁山县**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425元减半收取3212.5元,由鲁山县**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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