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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丁*甲与丁*丙、丁*丁、丁*乙、第三人丁*戊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丁*甲诉被告丁*丙、丁*丁、丁*乙、第三人丁*戊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某、丁*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丁*某、丁*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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