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请求撤销天津公(交)强戒决字(2015)0106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6年元月1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六年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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