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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平顶山**有限公司与平顶山**有限公司石龙区项目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关**、平顶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司)与被上诉人平顶山**有限公司石龙区项目部(以下简称石龙区项目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关**原审请求判令解除关**与东**司、石龙区项目部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与《附加协议》,赔偿关**损失413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东**司、石龙区项目部承担。石**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关**与东**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石**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6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关**与委托代理人姜**、东**司委托代理人李冠军到庭参加诉讼,石龙区项目部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石龙区人民法院(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9438元,退回关金亮6168元,退回平顶山**有限公司327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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