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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许**、蒲开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海诉被告许**、蒲开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许**委托代理人黄*及被告蒲开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系远房亲戚关系。2012年3月6日,被告因购买房产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原告答应后通过取现的方式交付被告现金200000元。被告在偿还100000元后便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许**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并同意还款,希望原告宽限还款期限。因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利息,不同意给付原告利息。此债务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二被告共同偿还。

被告蒲**辩称:2012年3月份,二被告在济南买房,当时买房是经被告蒲**借朋友的钱,没有借过被告许**的钱,对被告许**借钱的事不清楚。被告蒲**不同意偿还原告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因夫妻感情不和,被告蒲**曾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系被告许**哥哥许**的岳父。2012年3月份二被告在济南购买商品房,借原告现金200000元。被告许**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因家庭购房资金不足向王**(身份证号×*)借款,今收到王**交付现金贰拾万元整(人民币200000元)。借款人:许**,2012年3月6日。借款一个月后,二被告偿还原告100000元,下欠100000元未清偿。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被告许**原告出具的借据及原告提供被告蒲**与许**的电话通话录音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被告因购买房屋借原告款,有被告许**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及电话通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与二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10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借据中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该债务系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购买家庭用房所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蒲**辩称其对该笔借款不知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许**、蒲开泓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借款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许**、蒲开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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