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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许**、蒲开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诉被告许**、蒲开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许**委托代理人黄*及被告蒲开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家庭装修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3000元用于装修,声称仅是临时转借,很快会归还。原告分别于2014年9月1日、2015年1月30日通过汇款转账方式将借款交付被告,但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许**辩称:对为原告出具的借条无异议,但该借条未完全履行,只借原告现金8000元,此借款用于房屋装修,应被为夫妻共同债务。当时被告蒲**不履行夫妻义务,断绝夫妻经济来往,被告许**独自抚养孩子,所以产生此借款。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当事没有约定,不予认可。

被告蒲**辩称:对被告许**借钱的事不知情,当时我在外地,没有和被告许**共同生活。装修房子时,我分四次给被告许**汇款共计26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因夫妻感情不和,被告蒲**曾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与被告许**朋友关系。2015年1月30日被告许**为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借条载明:因家庭装修向冯**(身份证号×*)借款,今收到冯**人民币13000元整,借款人许**,2015年1月30日。原告提供2014年9月1日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一份,收据记载:汇款金额8000元,收款人姓名许**,汇款人姓名冯**。原告另提供自助终端客户凭条查询明细一份,该凭条记载:2015年1月30日转出金额5000元。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被告许**原告出具的借据及原告提供的银行汇款收据、查询明细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许**欠原告债务,有被告许**为原告出具的借据及原告提供的汇款收据为证。原告提供的自助终端客户凭条查询明细一份,该凭条不显示开户行、户名及2015年1月30日向谁转出金额5000元,被告许**对该凭条不予认可,本院对被告许**辩称借款合同未完全履行的辩解理由予以采信,认定被告许**借原告现金8000元,被告许**应予偿还。因双方在借据中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为装修房屋所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蒲**辩称其对该笔借款不知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许**、蒲开泓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冯**借款8000元;

二、驳回原告冯**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许**、蒲开泓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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