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诉刘**、吴**、王**、王**、河南**限公司、河南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刘**、吴**、王**、王**、河南**限公司、河南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吴**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提出撤诉系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65022元,减半收取为32511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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