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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劳动争议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海峡公司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一初字第12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岳*,被上诉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海峡公司在原审诉称:陈*在我公司工作期间,多次无故旷工,且在公司要求其待岗后自动离职,并私自带走公司相关资料和文件,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带来重大影响。因此我公司不应支付陈*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且郑劳人仲案字(2015)第0303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了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海峡公司不支付陈*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5264.99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陈*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郑州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自2014年7月起调整为1400元/月,郑劳人仲案字(2015)第030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确定的数额未超出郑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故该裁决系终局裁决。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海峡公司若不服郑劳人仲案字(2015)第030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可依法向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书。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海峡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海峡公司。

上诉人诉称

海峡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陈*在我公司工作期间,多次无故旷工,且在公司要求其待岗后擅自离职并私自带走公司相关资料和文件,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带来重大影响。因此,此劳动争议,不仅仅是经济补偿金是否应当支付的问题,还涉及到陈*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违法带走公司文件和资料等重要问题,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予以公正判决。综上,我公司认为一审裁定理由有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此案。

被上诉人辩称

陈**辩称:我没有旷工的情况,也没有带走公司的资料,都是正常的履行劳动合同。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郑劳人仲案字(2015)第0303号仲裁裁决结果确定的数额未超出郑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故该裁决系终局裁决,海峡公司若不服该裁决,可依法向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书,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海峡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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