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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终字第1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与王**提供的证据及肖**的自述相互矛盾。二、本案争议的48000元的欠款根本不存在,王**不欠肖**一分钱。三、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判决依据本案实际情况,认定王**向肖**出具欠条时不具有胁迫的条件并无不当,且王**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欠条是在胁迫下出具,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王**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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