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艳红诉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艳红于2015年9月25日以原告主体资格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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