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杨**与河南省汝**份有限公司存单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河**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孙**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王**、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时进通诉瑞德(**限公司、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宋*、项影影提出不予执行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公证处出具的(2012)郑**第1108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武*娥诉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裁定书
武*娥诉郑州市公安局二审裁定书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郑州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张合法因与被申请人王**及原审被告周**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中国平安财**口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