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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楚珠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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