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王**、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王**、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16日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2971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但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告王**的身份情况,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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