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河南省汝**份有限公司存单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河南省**份有限公司存单纠纷一案中,被告河南省**份有限公司认为原告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存款事实,企图利用诉讼途径骗取巨额钱财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且认为该问题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不能查清,并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原告杨**诉被告河南省**份有限公司存单纠纷一案移送至汝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汝阳县公安局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汝*(刑)立字(2016)0332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杨**诈骗案立案侦查,并于同日作出汝*(刑)拘字(2016)0095号拘留决定书,对杨**执行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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