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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现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10月在南阳**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农历正月初八婚生一男孩取名殷**。由于婚前缺乏沟通了解,双方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酗酒成性,酒后闹事,双方已分居多年,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殷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结婚时间长,感情尚可,我们为生活琐事偶尔争吵,但我们有孩子,希望维持一个完整的家庭。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殷*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10月29日在南阳**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08年农历正月初八生一男孩取名殷*甲,现随被告生活。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生气,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法院判如所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保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殷某某自2007年10月登记结婚至今,感情尚可,且婚后生育有孩子,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幸福美满的婚姻需要夫妻双方的相互理解与包容,且原告王某某提出离婚,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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