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章美丽诉被告夏邑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措施一案,本院2016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美丽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王**,被告夏邑县公安局行政负责人王**委托代理人张**、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章美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章美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章美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美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