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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商丘市睢**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商丘市睢**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标的额过大,应该由商丘**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起诉的标的虽然为29990000元,但其诉请中要求计算利息,总标的额已超出本院管辖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最**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袁**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商丘**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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