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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王**、王**、张**因与被申请人李**、李**、李*晗及二审上诉人张**、张**、夏**、二审被上诉人李**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王**、张**因与被申请人李**、李**、李*晗及二审上诉人张**、张**、夏**、二审被上诉人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终字第1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王**、张**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判令申请人王**承担10%的赔偿责任缺乏证据支持,且让申请人及原告一方待证据充分时另行主张权利更是荒谬的。另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要求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王**、张**于2016年1月12日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时,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所规定的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王**、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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