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与郑州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冯**与被告郑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石黄诉称,2004年10月原告应聘到被告郑州正信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从事交通协管员工作。原告在工作中没有任何违反法律规定及用人单位规定的劳动纪律的行为,但被告在2011年3月4日违法给原告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且被告至2010年10月未给原告缴纳医疗保险金,至2011年3月未给原告缴纳失业保险金。致使原告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不能享受失业待遇,不能办理医疗保险转移。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67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明确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系因为被告未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导致其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是其未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的相关证据,故原告的诉讼不符合法院受案范围,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冯**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