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与被告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毛**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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