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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