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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王**与被告李**、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王**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冯**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王**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冯**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王**撤回对被告李**、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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