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陈某某与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褚*才与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原告丁**不服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金政[2015]34号批复及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郑*(行复决)[2015]614号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艾**与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毛红侠与张**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李**、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靳**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郏县堂街镇人民政府、王**、王**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