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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与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艾*飞诉被告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飞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刘*的委托代理人刘**、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艾*飞诉称:2015年2月1日23时40分,被告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原告所有的豫JA1300轿车,沿濮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濮渠路子岸乡西掘地村北处时,由于车速过快,撞到公路西侧路边树木后驶入沟里,造成原告轿车受损、刘*及乘坐人艾*飞、黄**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濮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被告刘*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艾*飞、黄**无责任。原告车辆因本次事故已报废,其价值6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损失,被告拒绝赔偿。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6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本次事故属实,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并非本案中刘*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应当确定系其实际损失,根据各自承担的责任,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中的事故责任,不等同于本案中的赔偿责任。1.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证实,原告艾**明知被告刘*无驾驶资格和饮酒,在酒后让刘*驾驶其所有的车辆,原告艾**作为车辆的所有人,没有尽到对车辆的管理义务;2.原告艾**本身具有驾驶资格,明知酒后驾驶车辆是一种违法行为,自己未驾驶车辆而由刘*驾驶属于转嫁风险,也没有尽到合理的劝阻义务,作为一名成年人,原告应当认知和预见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却放任结果的发生,系间接的故意,对于本次的事故,原告艾**应当承担主要责任;3.本案中,艾**、刘*、黄**三人为共同饮酒人,共同饮酒后在共同外出的过程中发生事故,三人应当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都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诉讼中仅以刘*为被告,应当视为放弃对黄**继承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对于应由黄**承担的份额,应当予以扣除。艾**、黄**、刘*三人共同饮酒后未尽到相互劝阻的义务,也没有对同伴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请求法院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依法作出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日23时40分,被告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原告所有的豫JA1300轿车,沿濮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濮渠路子岸乡西掘地村北处时,由于车速快,采取措施不当,撞到公路西侧路边树木后驶入沟里,造成轿车受损、刘*及乘坐人艾**、黄**受伤、黄**后经濮阳县子岸乡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3月3日濮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艾**、黄**无责任。2015年11月28日我院委托河南方**所有限公司对豫JA1300轿车进行评估,车辆损失为57836元,评估费用为22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评估报告等,已经当事人质证和本院审查的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刘*驾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并致人受伤、死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进行现场勘查后作出交通事故证明,并进行了事故成因分析,确定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艾**、黄体飞无责任,因双方当事人对责任划分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刘*作为成年人,明知自已没取得驾驶证,又在醉酒的情况下驾驶他人车辆,应当预见其行为的危害性,而放任结果的发生,故对于此车辆的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原告艾**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并且乘坐在该车,对于刘*的驾驶,应当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而原告未尽上述义务,则显然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危险的来源,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告无驾驶证又醉酒的情形,故对车辆的损坏也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综上,被告刘*应赔偿原告艾**车损42025元【(57836+2200)X70%】。案经调解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赔偿原告艾**车辆损失4202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共计1300元,由原告承担600元,被告承担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民法院,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濮阳**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应当自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否则按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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