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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