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荥阳市予太商**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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