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王**、王**、谢**、张**、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谢**撤回起诉。
原告谢*伟免交诉讼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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