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郝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2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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