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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鲍银会与被上诉人杨**、段艮录、安阳市**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邵**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鲍*会因与被上诉人杨**、段艮录、安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银公司)、原审被告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三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三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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