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鲍*会因与被上诉人杨**、段艮录、安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银公司)、原审被告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三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三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