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河南**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为1415元,保全费1170元,共计2585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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