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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