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及委托代理人孙**、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10月8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王*甲、次女王*乙(双胞胎)。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常因家庭琐事生气。2015年农历9月27日被告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造成原告右手第四中节指骨骨折,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尽早解除有名无实的婚姻关系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女王*甲、次女王*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说的家庭暴力根本不存在;双胞胎女儿出生后就分开喂养,小女儿王*乙是有我家喂养的,应由我抚养;原告要求原告的婚前财产归原告,我不同意,买东西的钱是我拿的彩礼钱买的;原告的手指扭伤不是我所致,是原告拿板凳砸我母亲时致伤的;原告把被子、小孩的小车、衣服都拉走啦。我同意离婚。

原、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以下证据:

本院查明

1、原告提交结婚证、户口本各一份。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两个女孩是原、被告婚生孩子。经质证,被告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予以确认。

2、原告提交派出所询问笔录两份、调解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被告对原告存在家庭暴力,将原告手指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经质证,被告异议证据上面说的不是事实。经审查,本院对原告的证明目的:婚后感情不和、夫妻感情破裂予以确认。

3、原告提交购个人财产发票5张。证明原告的个人婚前财产。经质证,被告异议,是被告拿的彩礼钱买的。经审查,本院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予确认。

4、被告提交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经质证,原告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被告的证明目的予以确认。

5、被告提交派出所协议书一份。证明是原告父、母致使我们夫妻生气的。经质证,原告异议,原、被告夫妻关系破裂,与被告及其家人有很大的原因,恰巧证明了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经审查,本院对原、被告夫妻生气的事实予以确认。

综合以上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1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10月8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王*甲、次女王*乙(双胞胎)。由于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生气,2015年11月8日原、被告两家庭因此发生打架,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现已分居。长女现随原告生活,次女现随被告生活。

另查明,许*嫁妆:容声冰箱1台、海信挂机空调1台、海尔统帅全自动洗衣机1台、大立柜2个、小立柜1个、木箱1个、组合条几1套、酒柜1套、挂衣柜2个、鞋柜1个、电脑桌1个、四组合沙发1套、茶几1个、小板凳8个、梳妆台1个、奔元霸王饮水机1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本院应予以准许。原、被告婚*长女王某甲,现随原告生活,以原告抚养为宜;次女王某乙现随被告生活,以被告抚养为宜。原、被告婚*二女系双胞胎,年龄相同,原、被告互不支付抚养费。原告诉请分割共同财产,因无证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许*与被告王*离婚;

二、婚生长女王某甲由原告抚养、次女王某乙由被告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

三、原告嫁妆归许某所有(详见事实部分);

四、驳回原、原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