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诉被告付*、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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