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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公司、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公司、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拖欠原告等人劳动报酬136535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新乡**管委会起诉的申请,2016年3月28日变更其诉讼请求额为20234元,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部分案件受理费2725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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