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张**、济南**有限公司、中国人**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5日立案受理,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以被告已履行赔偿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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