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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汤平安与被上诉人河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汤平安与被上诉人河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管*二初字第19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没有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原审法院以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显然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住所地在河南省睢县,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主合同是河南**限公司与河南**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该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的依法向郑州**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本案应由郑州市**民法院管辖。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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