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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郑**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组、郑州高新**村民委员会、郑州**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闫正、被上诉人洼刘村民委员会及其第一村民组共同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郑州高新区梧桐办事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93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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