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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好友**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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