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冯**申请执行河南**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赵**不服本院(2015)郑**64-2号执行裁定,书面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人于2016年5月4日以已经同申请执行人冯**协商好,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为由,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案外人撤回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