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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州交**责任公司与被告徐某某、中国人**有限公司商丘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交**责任公司与被告徐某某、被告中国**有限公司商丘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郑州交**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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