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交**责任公司与被告徐某某、被告中国**有限公司商丘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郑州交**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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