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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虎莹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虎莹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对诉请所涉房屋,原告于2012年9月11日支付定金10000元,于2012年9月16日支付首付款70537元,维修基金3195元及其他购房相关费用。2013年5月房屋交付后原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之后由原告继续交纳按揭房贷、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现该房屋由原告实际居住。鉴于当时被告与原告儿子赵*正在处男女朋友,原告就以被告名义购买了上述房屋,但由于赵*与被告感情问题,双方于2015年3月份结束恋爱关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民事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郑州市南三环北-亚新橄榄城二期42-1-303”房屋为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确认物权权属的证明,该涉案房产已经登记在被告虎*名下。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原告孙**;诉讼保全费1894.50元,由原告孙**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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