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石*有因与被上诉人石**不当得利纠纷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有因与被上诉人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民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石*有及其委托代理人季乾*,被上诉人石**的委托代理人石*安、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83年12月22日,石金有之父石*主持分家,并立有分单,将其宅基上的上房一间半、平房等分给石金有,将其余房产分给石**之父石**。1984年,石金有申请新批宅基地,获准后建新房另住。1986年农历七月,石**之父石**交给石*900元,石*和石金有的姐夫马**、詹军领将900元交给石金有,石金有将分给其的上房一间半、平房等卖给石**。1992年,石**将上房拆除。1994年,宅基证确权时,石*的宅基证换成了石**,1994年8月10日,荥阳市人民政府为石**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2年5月,因修路该宅基上的附属物被拆迁。石**共领拆迁补偿款58448.48元,其中平房的补偿款为38610元。上述事实有石*宅基使用证存根、拆迁附属物调查表、分单、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石**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马**、詹军领的证言及石金有、石**的陈述等为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石金有将分给其的上房一间半、平房等以900元的价格卖给石**之父石**,且石**已领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故石金有要求石**退还平房补偿款、拆迁过渡费、宅基证折抵款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石金有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二十七元,由石金有负担。

上诉人诉称

石金有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程序中马**、詹**根本不具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但却未出庭作证,明显属违法。“调查笔录”根本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的法定证据形式,石金有被动对调查笔录发表意见完全不能产生对出庭证人的当庭质证的法律效果。在本案庭审后法院先通知马**、詹**到庭,在石金有没有参与的情况下,法庭对二人做了一份调查笔录。之后,石金有接到法院通知到法庭对书面调查笔录进行质证。这样,原审剥夺、回避了石金有的对证人进行质证的权利。因此,“调查笔录”根本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的法定证据形式,石金有对书面调查笔录发表意见并不能使法院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完全不能产生对出庭证人的当庭质证的法律效果。原审程序仅依据一份调查笔录,就认定存在“石金有将分给其的上房一间半、平房等以900元的价格卖给石**的父亲石**”的事实,其程序明显违法。石**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完全系“违法颁证”,法院不能因“违法颁发”的事实而否认宅基证上的附属物已经通过分单分给石金有和石**的事实。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石**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石**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马**、詹*领并不是没有出庭作证,原审法院通知了马**、詹*领到庭。调查笔录属于《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形式。原审程序没有剥夺石金有对证人证言质证的权利。石金有将本案涉诉房屋卖给石**之父石**,从1984年到2012年被拆迁前由石**和石**之父石**占有,石金有均未提出异议。在1992年石**将上房扒掉时,石金有也没有提出异议。石金有在看到宅基地及房屋被拆迁有补偿款时和石**产生纠纷。原审依据石*的宅基地存根、拆迁附属物调查表、分单、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石**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马**、詹*领的证言及石金有、石**的陈述综合认定正确。石金有上诉称石**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系违法颁发并以此主张对本案涉诉宅基地及房屋卖享有权利是不成立的。请求驳回石金有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983年12月22日,石金有从其父石*处分得的相关房屋,1992年,石**将该房屋拆除时,石金有未提出异议,1994年,宅基证确权时,石*的宅基证换成了石**,石金有仍未提出异议。原审以此及石金有的姐夫马**、詹军领的证明认定石金有将所分得的房屋卖给了石**并无不当,且石**已领取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石金有上诉称原审程序中的“调查笔录”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的法定证据形式及石**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系违法颁发的理由,石金有未就此提供新的证据予以证明,不能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1327元,由石金有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