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范**因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一初字第5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李**、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其二人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范**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李**、范**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