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安阳**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上诉人李**、范**因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有限公司与高**、安阳**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有限公司与徐**、安阳**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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