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阎**与被告陈**、中国太平洋**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阎**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2元,减半收取976元,由原告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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