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偃师**有限公司、张**、张**、偃师**配件厂因与刘**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偃师**有限公司、张**、张**、偃师**配件厂因与被上诉人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4)偃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偃师**有限公司、张**、张**、偃师**配件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偃师**有限公司、张**、张**、偃师**配件厂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张**、张**、偃师**配件厂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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