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偃师**有限公司、张**、张**、偃师**配件厂因与被上诉人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4)偃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偃师**有限公司、张**、张**、偃师**配件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偃师**有限公司、张**、张**、偃师**配件厂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张**、张**、偃师**配件厂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