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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春侠与路付军、毛*、杨**、平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路付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春侠诉被告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路付军、毛*、杨*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姬春侠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姬**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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