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七信用社与吴**、河南**公司民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七信用社诉被告吴**、河南**公司民间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七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七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七信用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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