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七信用社诉被告吴**、河南**公司民间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七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七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七信用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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