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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被告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被告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吕**、被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大峰、被告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漯河**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份从原告处购进价值80000元的原料未付款,原告每次催要被告总以资金紧张为由而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2014年10月,在原告一再催要下,被告漯河**有限公司提出将其到期债权转让给原告,以抵销债务。经协商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于2015年3月3日双方在漯河**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被告漯河**有限公司对被告鲁山县**限公司、杨*有的到期债权71728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原告,抵消原告对被告漯河**有限公司的8万元债权,并约定若鲁山县**限公司、杨*有未积极履行债务,造成原告不能顺利实现全部债权或产生损失,被告漯河**有限公司负补充责任,产生纠纷在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起诉。债权转让原告后,被告杨*有并未积极向原告履行债务,且无视原告的催要,致使原告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71728元及利息20000元,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有辩称:钱是因为质量出现问题,拉了9.99吨,导致平顶山**有限公司泵车,混凝土车多台不能运输,当时我给漯河**有限公司张*打电话,鑫**还欠我钱,追究我的责任,漯河**有限公司一直不去人处理,杨*有从漯**油公司拉走的9.99吨的柴油,导致平顶山**有限公司泵车,混凝土车多台不能运输,第一次拉的这16.16吨拉到鑫**公司,没有给杨*有结账,是杨*有给中油能源结账,漯河**有限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出售质量问题的柴油,使杨*有导致店关门,对债权转让有异议,由于先合同存在纠纷,在油品出现质量问题后,杨*有给漯河**有限公司张*联系,漯河**公司一直没有前往,致使杨*有的损失比漯河**有限公司的损失还要大,该损失没有解决之前,杨*有无法履行对漯河**公司的债权。

被告漯河**有限公司辩称:漯河**有限公司与河南**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债权转让已告知杨**,杨**未提出异议,漯河**有限公司给杨**第一次送16.16吨油没有质量问题,直接是付过款的,第二次送9.9吨,这次没有付款的有质量问题,油品质量问题只是杨**不付款的理由。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有:债权转让协议一份,证明2015年3月3日漯河**有限公司与河南**有限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漯河**有限公司将杨*有的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同时这个债权转让协议发生法律效益;欠条一份,证明杨*有对欠款的事实是认可的;特快专递及债权转让协议告知书、快递回执证明河南**有限公司和漯河**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的事实。

被告杨**对以上证据质证称:“对证据真实性及事实无异议,对欠条有异议,该欠条即使不是杨**写的,欠条上显示油品出现质量问题没有处理”。

被告漯河**有限公司对以上证据无异议。

被告杨**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杨**的证言,证明漯河**有限公司的油品质量有问题,杨**多次给漯河**有限公司业务员张*打电话,公司不肯派人前来解决问题;证据2、周**的证言,证明从漯河**有限公司所购的9.99吨柴油直接送往平顶山**有限公司,因油品质量有问题,平顶山**有限公司不结账;证据3、边丙银的证言,证明从漯河**有限公司所购的9.99吨柴油直接送往平顶山**有限公司;证据4、许*的证言,证明漯河**有限公司的油品质量有问题,平顶山**有限公司的泵车、罐车损坏,不仅没有结账,连以往送的16.16吨柴油也不予结账,并要求赔偿公司的损失;证据5、平顶山**有限公司的证明,证明许*、杨**送的9.99吨柴油,因油品质量有问题,致使平顶山**有限公司的泵车、罐车损坏。公司没有给许*、杨**结账并要求赔偿公司的损失;证据6、过磅单,证明过磅单上清楚地记载有时间、车号、柴油吨数及过磅员的签名;证据7、平顶山**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平顶山高新区平西校油泵处维修检测的证明。

原告质证称: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证人出具证言是需要证人出庭的,原告对这些证据均有异议,不予认可。

被告漯河**有限公司质证称:同河南**有限公司的意见,油出现质量问题,油会因为天气冷暖变化的,天冷有时车打不着,油品的质量问题不是一个随便说了就是的。

被告漯河**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被告漯**有限公司从原告处购进价值80000元的原料一直未付款,经双方协商,2015年3月3日双方在漯河**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被告漯**有限公司对被告鲁山县**限公司、杨*有的到期债权71728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原告,抵消原告对被告漯**有限公司的8万元债权,并约定若被告鲁山县**限公司、杨*有未积极履行债务,造成原告不能顺利实现全部债权或产生损失,被告漯**有限公司负补充责任,产生纠纷在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告河南**有限公司通过特快专递形式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告知书送达给了被告杨*有,被告杨*有认可收到了转让协议。庭审中,原告提供杨*有出具的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中有能源有限公司柴油款柒万壹仟柒佰贰拾捌元整71728,欠款:鲁山县**限公司2013年7月5日欠款人:杨*友杨*有由于油品出现质量问题正在处理中”,被告杨*有认可欠条由其书写但对欠条有异议,欠条上显示油品出现质量问题没有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起诉、被告的答辩,归纳本案的焦点为:焦**、被告杨**是否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71728元的货款;焦点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00元利息的依据是什么。关于焦**、被告杨**是否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71728元的货款及利息2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杨**支付欠款71728元,提供了被告杨**签名并认可由其书写的欠被告漯河**有限公司71728元货款的欠条,又提供了将债权转让这一事实通知到杨**的证据,且被告漯河**有限公司认可其欠原告80000元原料款,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拖欠货款、债权转让的事实,被告杨**应当向原告支付71728元的货款。被告杨**辩称被告漯河**有限公司向其提供的柴油存在质量问题,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上述主张,故对于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焦点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00元利息的依据是什么?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000元利息,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且原告对被告杨**债权的取得是基于债权转让,债权转让依据的欠条,对利息没有约定,故原告该项主张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货款71728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090元,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杨**负担15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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