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永城煤**限公司与河南省登**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司)与被告河南**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永**司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阳**司返还股权转让价款14700万元。2、阳**司赔偿实际损失4373.05万元(暂计至2015年4月9日,以1470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0年4月28日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经最**法院批准,本案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交河南省**民法院审理。

永城煤**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95452.5元,一并移交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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