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某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靳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靳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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